住宿條款(使用規則)

住宿條款(使用規則)

Terms
2022年4月1日
第1條 適用範圍
  1. 本酒店與住宿者將根據本住宿條款之規定締結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將依照法律及一般慣例而定。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和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承接特別契約(透過預訂網站訂房時,包括訂房時顯示的住宿費用、違約金和補償金等相關事項)的情況下,不受前項規定約束,以特別契約優先。
第2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1. 欲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契約者(包括透過預訂網站申請者),請提供下列資料:
    • 住宿者的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訂抵達時間
    • 住宿者的聯絡方式
    • 其他本酒店認為需要的事項
  2.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若希望於前項第2款提及的住宿日後繼續住宿,本酒店將從提出延長住宿的申請時刻開始,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來處理。
第3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契約從本酒店同意前條申請之時成立。
  2. 當住宿契約依前項規定而成立時,須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包括住宿者抵達本酒店的時間。以下同)前支付該住宿契約中的住宿費用。
  3. 如果前項的住宿費用未按同項規定在本酒店的指定日期前支付,則住宿契約視為無效。
第4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未依據本條款提出住宿申請時。
    • 因客房已滿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欲住宿者被認為可能於住宿期間發生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時。
    •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A.至C.的任一項目時:
      • 欲住宿者屬於《暴力團對策法》(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 團」)、同第2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預備成員、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 欲住宿者屬於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團體的情況時。
      • 欲住宿者是法人且管理層中有暴力團成員時。
    • 欲住宿者有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的言行時。
    • 確認欲住宿者罹患傳染性疾病時。
    • 在住宿方面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要求,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欲住宿者因爛醉等情況造成其他客人的困撓,或干擾本酒店的經營,以及對其他客人和本酒店員工有造成困擾的行為時。
    • 欲住宿者因身體狀況不良或情緒不穩而被認為不適合住宿時。
    • 只有未獲父母(監護人)同意的未成年人要住宿時。
    • 以轉讓住宿權為目的而申請住宿時。
    • 實際上沒有住宿的意思而申請住宿時。
    • 屬於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可拒絕住宿的情況下。
第5條 住宿者的解約權
  1. 住宿者可向本酒店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在住宿者因其自身應承擔責任的事由解除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契約時,或依照第3條第3項規定住宿契約失效時,將依照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
  3. 如住宿者未聯絡且在預訂住宿日當天的抵達時間未到酒店時,本酒店將視為為住宿者解除住宿契約來處理。
第6條 本酒店的解除契約權
  1.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者被認為可能於住宿期間發生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或已經做出上述行為時。
    • 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A.至C.的任一項目時: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預備成員、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屬於由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控制的法人或團體。
      • 是法人且管理層中有暴力團成員。
    • 住宿者有造成其他住宿者困擾的言行時。
    • 確認住宿者罹患傳染性疾病時。
    • 在住宿方面被以暴力威脅手段要求,或受到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
    • 因天災等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 住宿者有在指定場所以外抽煙、對消防設備惡作劇等造成防火困擾的行為,以及不遵守其他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上之禁止事項(僅限防火所需事項)時。
    • 住宿者轉讓住宿權利或試圖轉讓時。
    • 違反本條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規則時。
    • 屬於法律或條例規定的可拒絕住宿的情況下。
  2. 本酒店依照前款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除了符合前項第4款和第6款的情況以外,不會退還住宿費用。
第7條 住宿登記
  1. 住宿者需在投宿日當天或投宿日前在本酒店櫃檯或本酒店預訂網站上的表格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和住址。
    • 外國人(僅限在日本沒有住址者)需填寫國籍和護照號碼。
    • 出發日期。
    • 前一個住宿處以及目的地。
    • 其他本酒店認為需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貨幣以外的方式支付第11條的費用時,應在前項登記時出示或提前登記。
第8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者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從本酒店規定的辦理入住時間開始到退房時間為止。但是,連續入住時,除了抵達日和出發日以外,可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也允許客人在前項規定的時間以外使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本酒店將收取額外費用。
  3. 即使在住宿者根據前2項的規定所述之使用客房的時間內,本酒店在安全、衛生管理等營運管理上需要時,得在未事先通知住宿者的情況下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
  4.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住宿者需配合本酒店或本酒店指定的酒店關係人員(以下稱「本酒店關係人員」)進入客房並採取必要措施。對於因本酒店關係人員進入客房及採取必要措施而產生的噪音、震動以及其他使用上的不便,住宿者不能向本酒店要求不便費、損害賠償、住宿費減免等任何名目的賠償。
  5. 住宿者應自行承擔未依照前項規定予以配合而造成的損失(包括本酒店所產生的損失)。
第9條 使用規則的遵守等
  1. 住宿者於住宿期間應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規則。
  2. 住宿者不得讓沒有登記住宿的人一同入住。
  3. 住宿者同意長期住宿時不會產生合法的居住權。
  4. 住宿者未經本酒店許可,不得將客房用於營業行為、辦公室、宴會等住宿以外的用途。
  5. 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入內並禁止以下行為以免造成本酒店其他客人的困擾:
    • 狗、貓、小鳥等寵物。(導盲犬除外。)
    • 可燃或易燃物品。
    • 散發惡臭或有害物質之物。
    • 其他日本法律規定禁止攜帶或使用的物品。
    • 辱罵、威脅行為,擾亂風紀行為,以及任何引起其他客人討厭或困擾(包括噪音等)的言行。
    • 擅自移動設備或挪做他用。
    • 分發廣告或宣傳物品、銷售物品和招攬等行為。
第10條 營業時間
  1. 本酒店內各種設施的營業時間請查看各處的告示以及客房內的使用規則等資料。
  2. 前項所述營業時間可能因不得已的情況而臨時更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客人。
第11條 費用的支付
  1.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明細詳列於附表1。
  2. 前項所述住宿費用的支付,請在本酒店的指定日期前,使用日幣、簽帳金融卡和信用卡等本酒店認可的支付方式,並在指定地點(包括網站)支付。
第12條 本酒店的責任
  1. 本酒店因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契約和於此相關的契約而造成住宿者的損失時,除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最高將賠償10萬日元。但因不可歸責本飯店的事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第13條 無法提供簽約的客房時
  1. 如本酒店無法提供簽約的客房時,經住宿者理解同意,應盡可能以相同條件介紹其他投宿設施。
  2. 儘管有前項規定本酒店也無法介紹其他投宿設施時,則可解除該住宿契約。如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歸責本酒店時,本酒店將依據附表3明列的補償費支付住宿者作為損失賠償。
第14條 寄存物品的處理
  1. 住宿者將行李或其他物品寄存於櫃檯或酒店指定保管場所時,依照本酒店另行規定的臨時保管行李條款執行。
  2. 住宿者攜帶入本酒店但未寄存在櫃檯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如因本酒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減少、遺失或損毀等損害時,本酒店將進行賠償。但是,對於住宿者未事先明確告知種類和價格之物品,除非是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最高賠償5萬日元。
第15條 住宿者的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1. 住宿者的行李在住宿者抵達前先到旅館時,該行李視為被櫃檯所保管,並適用本酒店另行規定的臨時保管行李條款。
  2. 住宿者退房時,如有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在本酒店,本酒店原則上將在包括發現日的7天內保管。如住宿者未在此期間提出歸還申請,將被丟棄。但是,貴重物品將於發現日後盡速送至最近的警察局。食物飲料、雜誌和其他廢棄物,將在發現日後立即處理,不進行保管。
  3. 本酒店對於遺忘的行李或攜帶物品,將依照內容物的性質進行適當處理。因此得對內容物任意檢查,並得依照需要歸還物主或按前項規定處理。住宿者不得對此提出異議。
  4. 在第1項和第2項所述情況,本酒店對於住宿者的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責任下的賠償金額以1萬日元為限,因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第16條 住宿者的責任
  1. 由於住宿者違反本條款或使用規則,以及其他應歸責住宿者的事由,使得本酒店需支付清掃或修繕客房的費用,失去銷售機會和蒙受其他損失時,將對該住宿者請求損害賠償。
第17條 客房的清掃
  1. 當客人提出要求並支付清掃費用,或本酒店認為是管理設施所需時,可隨時清掃客房。
  2. 住宿者不得拒絕前項所述的客房清掃。
第18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本酒店將適當處理住宿者提供的個人資料。

附表1 住宿費用明細(第11條第1項相關)
住宿費用 細目
基本住宿費 房費
追加費用 其他使用費
稅金 消費稅、住宿稅等
備註:基本住宿費依酒店告示的價格表而定。
附表2 違約金(第5條第2項相關)
人數 1人或多人
未通知而未出現/未到達 100%
當日 100%
前一天 30%
從 3 天前 10%

備註:

  1. %是違約金相對於住宿費用的比例(包括與其他業者合作的住宿方案中的合作費用)。
  2. 契約日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幾天,將收取縮短日數的違約金。
附表2 補償費(第13條第2項相關)
人數 1人以上
當天通知 100%
前天通知 100%
2~7天前通知 100%

備註:

%是補償金相對於住宿費用的比例(包括與其他業者合作的住宿方案中的合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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